农村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纳入法律管理范围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农村种植、养殖业产生的固体废物提出了合理利用、预防污染的要求,对农村生活垃圾也明确了清扫、处置的规定。 固体废物污染损害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 按照新法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确立生产者延伸责任制 新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同时进一步明确,“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法律对过度包装说“不” 新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染。” 向江河湖泊丢垃圾将触法律“红线” 新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河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打着“利用”旗号处置危险废物将受制裁 新法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生活垃圾处置场所不能随意选也不能随意关 新法规定,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产生严重污染环境工业固体废物的设备将限期淘汰 新法规定,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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